7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做好取消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公布取消和下放7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这7个项目是:取消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取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中资源综合利用数据核准,取消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取消可用于调和为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计划及调整计划核准,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下放至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将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下放至省级以下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要求,要做好取消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制定后续管理办法,做到放管结合,对无需出台后续管理办法的项目,要加强指导,跟踪管理,保证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准确适用。要对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防止变相审批和明放暗不放。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开税务行政审批目录清单,继续推行审批事项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大力推进网上审批,推行“阳光”审批,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努力营造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不断提高税务管理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深化涉税行政审批改革是税务部门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进一步简并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不断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发布2014年1号公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税机关后的有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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