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服务合同扣缴税款应分情况计算
实施“营改增”后相关外国企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并由中方企业代扣代缴。在税款计算方法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中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这种计算方法实际上是根据增值税属“价外税”的原理,将对外支付的含税价转换为不含税价,适用于全部税款由外方负担,中方仅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正常情形。
正常情形下,全部税款由外方负担,中方仅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比如,外方转让某项专利,合同价款为100万元,合同约定,外方承担该业务在中国境内的所有税款,那么这100万元即为含税价,应转换为不含税价=100÷(1+6%)=94.34万元,应扣缴增值税税额=94.34×6%=5.66万元,应扣缴营业税金及附加=5.66×12%=0.68万元,应扣缴企业所得税=94.34×10%=9.43万元。外方实际收到的款项=94.34-0.68-9.34=84.32万元。
正常情形下,全部税款由外方负担,中方仅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比如,外方转让某项专利,合同价款为100万元,合同约定,外方承担该业务在中国境内的所有税款,那么这100万元即为含税价,应转换为不含税价=100÷(1+6%)=94.34万元,应扣缴增值税税额=94.34×6%=5.66万元,应扣缴营业税金及附加=5.66×12%=0.68万元,应扣缴企业所得税=94.34×10%=9.43万元。外方实际收到的款项=94.34-0.68-9.34=84.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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