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自用产品如何入账?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不同的是,新实施条例采用法人所得税模式,对于货物、资产、劳务在同一法人实体之间的内部转移,则不视同销售,不应交纳所得税。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由于货物、财产、劳务不属于在同一法人实体之间的内部转移,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并据以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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