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已成惯例
一间诺大的办公室,被分隔成一个个小阁间,不少人专注地盯着电脑上各种股票的K线图,买卖股票可以通过网络轻松搞定,大家都忙于此,虽间或有偶然的谈话,却与股票全然不相干。这是记者在一家基金公司中看到的一幕。
证券从业人员“全民炒股”,已经是中国证券市场上公开的秘密。这大概也是令监管者最为尴尬的事了。
“这么多人知法犯法!”证券法专家、清华大学汤欣教授今日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这说明什么?是违法成本太低还是执法不力?但我分析,是法律规定方面存在问题。”
证券法严禁证券从业人员炒股
现行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撇开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工作人员不谈,这条规定意味着证券公司所有从业人员是严格禁止买卖股票的。”汤欣说,“不仅如此,依照证监会颁布的基金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以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公司与证券咨询机构的所有从业人员,也同样不得买卖股票。”
应当说,这些规定明确而严厉。但是,“就是证券从业人员不以本人名义买卖股票,他的亲朋好友受他的指导买卖股票,然后利益分成,这与他本人买卖股票有多大差别?这种做法现在多得是。何况现在是公然违法,亲自炒股。”汤欣说,“从这个意义上说,此规定形同虚设了。”
那么,法律法规为什么要作如此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法律规定的初衷是防范内幕交易
为了防范内幕交易,我国证券法一直对于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采取全面禁止的态度。1998年的股票交易暂行条例如此,最初的证券法以及修改后的证券法也是如此,甚至十几年来在文字的表述上也没有什么差别。
这是因为,内幕交易是任何一个国家都明令禁止的证券欺诈行为。“用证券法之父罗斯的话说,所谓证券法,就是披露、披露、再披露。”汤欣说,“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如果有人利用这种信息优势,从事股票买卖,就是对其他投资者权益的践踏。”
正因此,我国证券法第73条、74条、75条、76条,对于什么是内幕信息,什么是知情人以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进行了明确界定,同时明确“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但是,这些规定和是否是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行为并没有必然联系。也就是说,证券从业人员可能是某个股票信息的内幕人,也可能完全不是,如果是属于前者,关于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完全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而没有必要把所有的证券从业人员都想成“坏人”。
过于宽泛的规定无法执行
“一概加以禁止,太过绝对化,而且不公平,”汤欣认为,“买卖股票是一个公民应享有的投资权利。尤其不能忽略的是,执法是有成本的。”
如此多的从业人员,要盯住每一个人不得以各种方式买卖股票,需要花费多少人力和财力?就是盯住每一个人,那么证券市场上令人最为痛恨也最具破坏性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信息披露违规等等行为,又如何再有精力去追究?果真如此,这不是抓了芝麻放了西瓜,况且这些“芝麻”并不一定真违法。
问题是,这些过于宽泛的禁止性规定,被这些有相当学识的专业人士公然违反,证券法不被尊重,诚实守法的信念又如何能建立起来?
立法宜从宽执法应从严
据了解,西方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均没有类似我国全面禁止的规定。“立法从宽,执法从严,被许多国家推崇。”汤欣比喻,“没有必要把法律之网织得太密,相反,法网织得宽,一旦发现才可能穷追猛打,法律威慑力才能得以彰显。”
而且,类似的一幕也曾在公司法上出现过。公司法在修改之前,严格禁止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转让股票,但这样的规定没有用,守法的人根本就不买公司股票了,违法的则想着法儿地转让。但是,一旦公司高管手中没有自己公司股票了,还能希望他对公司的发展关心吗?因此,公司法在修改之后,这条规定被更为宽松的条文取代了。
基于此,汤欣认为,应当删除现行证券法律法规中关于全面禁止的规定。与此同时,对真正违法者加大执法力度,使法律被尊重被信仰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法制日报 周芬棉 陈海 2007-7-4)
证券从业人员“全民炒股”,已经是中国证券市场上公开的秘密。这大概也是令监管者最为尴尬的事了。
“这么多人知法犯法!”证券法专家、清华大学汤欣教授今日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这说明什么?是违法成本太低还是执法不力?但我分析,是法律规定方面存在问题。”
证券法严禁证券从业人员炒股
现行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撇开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工作人员不谈,这条规定意味着证券公司所有从业人员是严格禁止买卖股票的。”汤欣说,“不仅如此,依照证监会颁布的基金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以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公司与证券咨询机构的所有从业人员,也同样不得买卖股票。”
应当说,这些规定明确而严厉。但是,“就是证券从业人员不以本人名义买卖股票,他的亲朋好友受他的指导买卖股票,然后利益分成,这与他本人买卖股票有多大差别?这种做法现在多得是。何况现在是公然违法,亲自炒股。”汤欣说,“从这个意义上说,此规定形同虚设了。”
那么,法律法规为什么要作如此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法律规定的初衷是防范内幕交易
为了防范内幕交易,我国证券法一直对于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采取全面禁止的态度。1998年的股票交易暂行条例如此,最初的证券法以及修改后的证券法也是如此,甚至十几年来在文字的表述上也没有什么差别。
这是因为,内幕交易是任何一个国家都明令禁止的证券欺诈行为。“用证券法之父罗斯的话说,所谓证券法,就是披露、披露、再披露。”汤欣说,“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如果有人利用这种信息优势,从事股票买卖,就是对其他投资者权益的践踏。”
正因此,我国证券法第73条、74条、75条、76条,对于什么是内幕信息,什么是知情人以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进行了明确界定,同时明确“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但是,这些规定和是否是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行为并没有必然联系。也就是说,证券从业人员可能是某个股票信息的内幕人,也可能完全不是,如果是属于前者,关于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完全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而没有必要把所有的证券从业人员都想成“坏人”。
过于宽泛的规定无法执行
“一概加以禁止,太过绝对化,而且不公平,”汤欣认为,“买卖股票是一个公民应享有的投资权利。尤其不能忽略的是,执法是有成本的。”
如此多的从业人员,要盯住每一个人不得以各种方式买卖股票,需要花费多少人力和财力?就是盯住每一个人,那么证券市场上令人最为痛恨也最具破坏性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信息披露违规等等行为,又如何再有精力去追究?果真如此,这不是抓了芝麻放了西瓜,况且这些“芝麻”并不一定真违法。
问题是,这些过于宽泛的禁止性规定,被这些有相当学识的专业人士公然违反,证券法不被尊重,诚实守法的信念又如何能建立起来?
立法宜从宽执法应从严
据了解,西方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均没有类似我国全面禁止的规定。“立法从宽,执法从严,被许多国家推崇。”汤欣比喻,“没有必要把法律之网织得太密,相反,法网织得宽,一旦发现才可能穷追猛打,法律威慑力才能得以彰显。”
而且,类似的一幕也曾在公司法上出现过。公司法在修改之前,严格禁止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转让股票,但这样的规定没有用,守法的人根本就不买公司股票了,违法的则想着法儿地转让。但是,一旦公司高管手中没有自己公司股票了,还能希望他对公司的发展关心吗?因此,公司法在修改之后,这条规定被更为宽松的条文取代了。
基于此,汤欣认为,应当删除现行证券法律法规中关于全面禁止的规定。与此同时,对真正违法者加大执法力度,使法律被尊重被信仰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法制日报 周芬棉 陈海 2007-7-4)
(zheng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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