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会计所申领防伪标识手续简化
一、跨地区执业的事务所,向业务所在地协会申领防伪标识的,业务所在地协会不得拒绝,也不得收取费用,并按照简便原则当场办理。事务所在申领防伪标识时,向业务所在地协会出示的文件,应限于本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事务所介绍信和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无须提交注册地协会出具的事务所资信证明等其他文件资料。
二、各地方注协应当允许事务所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邮寄或委托他人办理等方式申领防伪标识。
三、已实施防伪标识管理制度的协会之间应加强相互沟通,实现防伪标识的相互认可。
(中国会计视野 曹巧波 2009-2-5)
二、各地方注协应当允许事务所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邮寄或委托他人办理等方式申领防伪标识。
三、已实施防伪标识管理制度的协会之间应加强相互沟通,实现防伪标识的相互认可。
(中国会计视野 曹巧波 2009-2-5)
(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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