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法规》考试重点:现金管理
2012浙江《财经法规》考试重点:现金管理
第二节 现金管理(了解)
一、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一)现金及现金管理
1.现金: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
2.我国的现金: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铸币)
(二)现金管理
1.现金管理是指现金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一种管理活动,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经管理活动。
2.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重点)
三、现金使用的限额(简单了解)
1.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数额确定。
2.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天数可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3.开户单位如需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4.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四、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重点)
1.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取现金而拒收支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2.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3.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八不准:
(1)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3)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利用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者支取现金;
(5)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6)保留账外公款; (小金库);
(7)发行变相货币;
(8)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4.一个单位在几家金融机构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5.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实行登记备案的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驻华机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的大额现金支付,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采购现金支出除外。(对居民个人提取储蓄存款暂不实行登记备案。)
开户单位在提取大额现金时,要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表格,表格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支取时间、单位、金额、用途等。开户银行要建立台账,实行逐笔登记,并于其后15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6.开户银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现金收支: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不得坐支。特殊原因须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坐支单位要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开户单位在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内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如实、明确填写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等特殊情况,确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五、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一个良好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应该达到以下几点:
(1)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分离;
(2)货币资金收入、支出要有合理、合法的凭据;
(3)全部收支及时准确入账,并且支出要有核准手续;
(4)控制现金坐支,当日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5)按月盘点现金,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以做到账实相符;
(6)加强对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
具体要求:《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的具体规定
(一)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1.建立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2.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3.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各职能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审批人应当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财务部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5.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二)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1.单位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2.单位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3.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4.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5.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6.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7.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三)票据及有关印鉴的管理
1.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2.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四)监督检查
1.单位应当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2.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4)票据的保管情况。
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3.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本节重点把握:
1.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2.现金使用的限额;
3.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4.八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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