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六章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四:消费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应正确理解“委托加工”的税法含义。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四)其他应税消费品
1.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消费税由生产、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纳税。
2.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税额)
现有税目14个。具体如下:
(一)烟
1.卷烟
卷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工业和商业批发两个子目,分别在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征收。
(1)甲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
税率:56%加0.003元/支
(2)乙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
税率:36%加0.003元/支
(3)商业批发卷烟:5%
2.雪茄烟
税率:36%
3.烟丝
税率: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黄酒,240元/吨;
(3)啤酒,包括:①甲类啤酒,250元/吨;②乙类啤酒,220元/吨;
(4)其他酒,10%;
(5)酒精,5%。
【注意】(1)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 "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3)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不征收消费税。
(三)化妆品,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10%;
(五)鞭炮、焰火,15%;
(六)成品油
(1)汽油,包括:①含铅汽油,1.4元/升;②无铅汽油,1.0元/升。
(2)柴油,0.8元/升;
(3)航空煤油,0.8元/升;
(4)石脑油,1.0元/升;
(5)溶剂油,1.0元/升;
(6)润滑油,1.0元/升;
(7)燃料油,0.8元/升;
(七)汽车轮胎,3%;
【注意】(1)用于滑板车、沙滩车、卡丁车等小型地形车的轮胎,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2)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①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1‰
②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3%;
③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5%;
④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9%;
⑤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12%;
⑥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25%;
⑦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5%;
【注意】(1)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2)电动汽车以及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3)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10%;
(十一)高档手表,20%;
(十二)游艇,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5%;
(十四)实木地板,5%。
【提示】(1)只需掌握应税消费品的税目,具体适用税率在考试试题中会有提示。
(2)注意掌握对卷烟、白酒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复合征税方法,以及卷烟批发加征消费税的规定。
1.生产环节纳税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用于其它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为个人、个体的除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2.进口环节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在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纳税
金银首饰、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从事金银首饰、钻石饰品(含以旧换新)零售业务的,在零售时纳税;
(2)纳税人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时纳税;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金银首饰的,在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仍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
4.批发环节纳税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三、消费税的税率(前已述)
消费税的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类。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消费税的应纳税额
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三种方法:从价定率计征法、从量定额计征法以及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法。
(一)从价定率计征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从量定额计征
适用定额税率的消费品,其应纳税额应从量定额计征,此时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三)复合计征(重点掌握)
卷烟、白酒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征办法。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四)计税依据确定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4.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5.其他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2)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3)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五)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下列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税品的,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或者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原料),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提示】酒类不得抵扣;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小汽车,其已纳的消费税不得抵扣。
2.外购、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按照不同行为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1)外购应税消费品(从价定率)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2)外购应税消费品(从量定额)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一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3)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一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4)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一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五、消费税的减免、退补
六、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参照增值税部分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