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 一般情况 | 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 | 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 ||
非居民企业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 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不包括与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无关的境内所得)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 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2.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纳税申报
(1)分月或分季预缴。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汇算清缴。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或应退税款。
(3)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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