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十九
第五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
二、支票( ★★★ )( 2011 年多选题、 2012 年不定项选择题)( P142-P144 )
5. 支票的付款( 2006 年多选题、 2007 年单选题、 2009 年多选题)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提示付款。
【解释】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相关链接】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 6 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6. 空头支票
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如果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足够支付支票金额,则付款人应当付款;否则,付款人应当拒绝付款。
【解释 1 】支票的付款人并非票据债务人:( 1 )出票人自己账户上的钱足够,银行帮你转账、付款;( 2 )出票人自己账户上的钱不足(空头支票),银行就不帮了。
【解释 2 】支票的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情形:( 1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 2 )空头支票。
7. 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 1 )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 5 %但不低于 1000 元的罚款;
( 2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 2 % 的赔偿金。
8. 支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区别
( 1 )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不同
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授权补记;未记载的,该汇票无效。
( 2 )出票人资金不足
①支票的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属于空头支票,银行作为付款人(并非债务人)不会垫款。
②银行承兑汇票中的承兑银行是主债务人,如果出票人的账户资金不足,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银行必须无条件当日足额付款。
( 3 )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时
①支票的持票人超过 10 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付款。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 10 日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银行(主债务人)仍应继续付款。
( 4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
① 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 6 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到期日起 2 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支票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11 年)
A.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B. 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C. 出票人不得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D. 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答案】 ABD
【解析】选项 C :支票的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三、银行本票( ★★★ )( 2007 年单选题)( P141-P142 )
1. 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解释 1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而《票据法》规定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谈不上商业本票的问题。
【解释 2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本票的当事人 (“ 本票申请人 ”) 并非出票人。
图 3-6
2. 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支取现金。
【解释】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3. 签发银行本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 6 条):表明 “ 本票 ” 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解释 1 】银行本票由出票人本人付款,谈不上 “ 付款人名称 ” 的问题。
【解释 2 】 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解释 3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解释 4 】支票的 “ 金额 ” 和 “ 收款人名称 ” 可以授权补记,本票和汇票谈不上授权补记的问题。
【解释 5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4.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 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 2 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解释】与汇票、支票不同,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是最终的票据责任人,持票人应当向“出票人”提示付款。
【相关链接】银行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 “出票人” 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例题·多选题】甲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丙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 ( ) 。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答案】 BCD
【解析】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甲行使追索权,对乙、丙、丁不得行使追索权。
四、 银行汇票( ★★★ )( P136-P138 )
1.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 “实际结算金额” 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图 3-7
2. 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3. 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支取现金。
【解释】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4. 实际结算金额
( 1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 2 )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 3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5. 提示付款
( 1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 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 2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 银行汇票 和 解讫通知 ,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 3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 2 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解释】何为“解讫通知”?银行汇票一式四联,我们通常说的银行汇票是第二联。第一联为卡片,第二联为银行汇票,与第三联解讫通知一并由收款人自带,第四联是多余款通知。解讫通知是银行汇票所特有的,因为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可以与出票金额不一致。收款人拿到银行汇票后,应该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收款人向银行(即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汇票(第二联)和解讫通知(第三联),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银行在付款后将解讫通知随报单寄往出票行,由出票行作为多余款贷方凭证,它是银行间往来的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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