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规范财务公司发债
银监会近日向下属各分支机构及银监会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下发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债的条件、资金用途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通知》规定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的资质,财务公司设立一年以上,申请前一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申请前一年不良资产率低于前一年平均水平,申请前一年注册资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下同),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通知》还规定,财务公司已发行、尚未兑付的金融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0%,发行金融债后,资本充足率不超过10%。
对于财务公司发债的资金用途,《通知》中规定,财务公司发债的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政策规定,应用于支持集团主业发展和配置中长期资产,解决财务公司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问题,而不得用于与集团和财务公司主业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财务公司发债属于金融债,将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交易。
银监负责人表示,第一批财务公司发债在准备中,但并未明确第一批发债的财务公司,也尚未规定发债额度,但先期试点会对发行家数做严格规定,部分资质优良且有发债需要的财务公司正在筹备之中。
(金融界 2007-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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