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征退两环节完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由原来的免征增值税改为征税,对该行业发展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笔者发现,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执行主要有两个环节,即征税环节,由国税部门负责,把该征收的税款全额征收到位;退税环节,由财政部门负责,三级审核后,把已入库税款按规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退还给纳税人。这样由以前一个环节管理变为两个环节实施,能较好地堵塞管理漏洞,化解税收风险。但从目前执行情况看,两个环节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一、征税环节存在的问题。
将非再生资源当作再生资源,骗取退税。《通知》第六条对再生资源的规定,比较抽象笼统,在实际操作中常出现难以界定的现象,如一些矿石加工破碎时伴生的矿石粉究竟是否属于再生资源就不好界定。
“低征高扣”的税制链条,容易使上下游企业税款流失。由于再生资源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的税收政策,本环节实际税负只有正常税负的30%,使增值税层层扣税的完整链条受到损害。这样一些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采购时以扣除增值税价买进,尽量不要发票,使上游产废环节的税款大量流失。尽管本环节没有抵扣税负可能达17%,但实际税负只有5.1%(2010年为8.5%),而开给下游利废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却可以17%抵税,这样对下游利废企业销售时,尽量人为提高售价,使下游企业多抵税款,对一些关联的再生资源企业更是如此。
二、退税环节存在的问题。
退税程序设计不严密,容易使纳税人骗退税款。《通知》第四条第四款对初次审批退税以及后期审批退税都作了规定,但这些事项都由财政机关一个部门负责,没有相关单位签署意见。由于财政机关的工作性质和传统习惯,他们不经常到企业,对企业的真实情况特别是后期的变化情况了解不及时,纳税人容易骗取退税,一些由地级市财政局初审的地方更是如此。
退税时间不合理,不利于促进企业发展。《通知》规定,纳税人一般按季度退税,申请退税金额较大的,可按月申请;初审、复审、终审机关审批时间分别为10个、5个、10个工作日。三个环节审批时间过长,往往超过25天,企业大量资金被占压,严重影响其经营。
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鉴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建立征税环节和退税环节的信息互通机制,征退环节在各自履行好自己职责的同时,加强信息互通,最大限度堵塞漏洞,防范税收风险。
一、切实加强征税环节的管理。
把好认定关。认定是第一道关口,必须坚持从真从严从紧的原则。纳税人申请认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时,应由2名税收管理员进户实地调查,看经营商品是否属再生资源,把握不准的,可请相关技术部门鉴定,出具鉴定报告。税收管理员调查完毕,由其在调查表签字,并对真实性负责。
把好巡查关。税收管理员要经常到企业开展巡查,看经营商品是否为再生资源,核定最大经营能力;对一些大额再生资源商品购进,要实地核查,并做好巡查记录;查看过磅及出入库记录,看与其经营能力是否匹配等。发现纳税人经营商品属非再生资源,或将部分非再生资源混同再生资源一起经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通知财政部门暂停审批退税。
把好纳税评估关。要制订分行业的再生资源行业纳税评估办法,建立再生资源价格采集制度,经常进行价格采集,发布采集信息,以采集价格与进销价比对,看有无提高销售价格行为;确定分行业的再生资源能耗比,以电费、水费、工资等能耗情况来推测再生资源的进销量,一旦明显超出推测数,说明纳税人有虚开发票的嫌疑,立即按规定进行评估,发现问题按规定处理。
把好违章处理关。发现纳税人有骗取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资格、将非再生资源申报再生资源骗取退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除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外,应立即通知财政机关,给予1年到2年停止退税的处罚。
二、切实加强退税环节的管理。
改变初审机关。目前,除财政省直管的县(市)外,其他县(市)初审机关为地市州级财政局。这样的弊端显而异见:一是给纳税人申报带来很大的麻烦;二是也不便于初审机关退税时核查,不仅加大行政成本,也增加退税风险。建议将初审机关全部放在县(市)财政局,既能方便纳税申报,又能便于及时复查,掌握真实情况。
缩短退税时间。从支持企业发展考虑,建议一律实行按月退税,将三个环节退税时限缩短为10个、5个、5个工作日,因为初审环节需要掌握最真实的情况,需花费的时间最长。
把好复查关。初审环节在退税中处于第一道关口,起着重中之重的作用。除第一次退税审批现场查看外,还应经常不定期实地查看,掌握纳税人真实经营情况,一旦发现不符合退税条件,立即停止退税。
把好账务审核关。要认真审查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除进行条件性和逻辑性审核外,特别是初审机关要进行必要的核查,看报送的资料是否真实,资金流是否符合经营常规,有无购货方资金回流现象等。一旦出现此类情况,除财政机关自己处理外,应及时通知国税机关查处,防止虚开行为发生,造成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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