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某些赞助性支出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呢?
一些企业,尤其是煤焦企业,对企业周边村庄总会发生一些赞助性支出,如替村庄修路、建学校、对村民给予一定的医疗补助、逢年过节的慰问支出以及工农关系协调费用等。这些赞助性支出该不该在税前扣除?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或是税务检查过程中,税务机关与企业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在税务机关看来,赞助性支出属于“营业外支出”的项目,这些支出与企业取得收入并无直接关系。而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这些支出一律不允许在税前列支。因此,一旦在检查中发现在税前列支这些赞助性支出,一律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在企业看来,对于这些赞助性支出不应简单地套用现行的税法不允许税前列支。其理由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观念上的赞助性概念,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现在的企业,有很多是“外来户”。这些企业对周边村提出的许多要求,不得不加以满足。否则,等待他们的将是一系列影响到正常生产经营的问题和矛盾。因此,这类赞助性支出与他们开展正常生产经营、取得收入是密不可分的,应当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
那么,赞助性支出究竟该不该在税前扣除?笔者以为,对于实质性意义的赞助性支出,当然应该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否则,就会破坏税法的刚性。但是,鉴于企业的现实处境,许多赞助性支出确实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这些所谓的赞助性支出已经实实在在地成为企业的负担,实质上已经符合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特征,属于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笔者以为对于这样的“赞助性支出”应当允许其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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