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增值税
增值税
(一)增值税基本原理
1.购进扣税法(税款抵扣制)
2.“链条式”的征纳税方式
3.价外税与价内税的区别
(二)增值税的分类
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2.收入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将外购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扣除。
3.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将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部扣除。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三)增值税改革史
(四)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014新大纲变化)
在我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服务”。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注意1】加工修理的对象为有形动产。
【注意2】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3.提供的应税服务
(1)交通运输业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注意】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税目。
举例:某运输公司发生两项业务:1.承接了某公司年会租车业务,提供车辆及司机;2.提供五一黄金周自驾游车辆出租业务。
业务1:按“交通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业务2:按“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征收增值税。
【理解】实质重于形式:程租、期租、湿租是连人带交通工具一起租,实质是提供运输服务;干租、光租是只租交通工具不带人,实质是租赁。
(2)邮政业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不包括:邮政储蓄业务(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电信业(2015年新增)
基础电信服务:通话;出租带宽等
增值电信服务:短信;互联网接入等
(4)部分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注意1】不动产租赁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注意2】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五)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2014新大纲新增)
1.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理解要点】税收公平原则;纳税链条的完整;内外有别。
2.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混合销售与兼营
行为特征 分类 税务处理 典型案例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即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又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 增值税混合销售 缴纳增值税 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安装劳务
营业税混合销售 缴纳营业税 娱乐场所销售烟、酒、饮料
兼营 纳税人“多元化”经营,既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又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 增值税项目与营业税项目兼营 分别核算分别缴纳;未分别核算由税务机关“核定” 商场经营美食城
一种税不同税目兼营(混业) 分别核算分别缴纳;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销售煤炭
文化馆出租场地
【简化记忆】判断混合销售的关键是“同时”;判断兼营的关键是“并”。
(六)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2014年新大纲变化)
1.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分类 标准 特殊情况 计税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 生产型:50万元以下
非生产型:80万元以下
应税服务:500万元以下 ①个人(非个体户)
②非企业性单位;
③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注意】①为必须②③可选择。 简易征税;
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
一般纳税人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执行税款抵扣制;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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