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完整版)[]
1.国内采购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国内采购的货物,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按计划成本计价)、“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商品采购”、“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规定,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核算上,其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而要记入购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成本中。
2.购入货物取得的普通发票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时(不包括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只取得普通发票的,应按发票所列全部价款入账,不得将增值税额分离出来进行抵扣处理。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科目。
3.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由于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实行的是“生产型”的增值税,对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其支付的增值税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即按固定资产的买价和支付的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运输费,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购进免税农产品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等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1)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会计处理
(a)受托方作为自购自销处理的,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企业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用发票,按“价税合计”栏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金额”栏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b)受托方不作为自购自销处理只收取代销手续费的,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门发票,按“价税合计”栏的金额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手续费金额,借记“销售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按“金额”栏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应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
(a)企业将销售代销货物作为自购自销处理的,不涉及手续费问题,应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金额”栏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价税合计”栏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
(b)企业销售代销货物不作为自购自销处理,货物出售后,扣除手续费,余款如数归还委托方,应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价税合计”栏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金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4)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6)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7.货物非正常损失及改变用途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属于转做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8.接受捐赠转入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接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若接受捐赠的货物为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亦不得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应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即按投资确认的价值与增值税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9.接受投资转入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下同),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如果对方是以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等)进行投资,进项税额不通过“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而是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10.接受应税劳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应税劳务,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11.包装物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编制会计分录时,按价税合计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包装物单独计价所得价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对逾期未退还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收取的押金(此时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规定的税率,将含增值税的押金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12.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
有出口货物的企业,其出口退税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货物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以退回的税款,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
(2)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货物出口销售时,按当期出口货物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按规定计算的不予退回的税金,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当期出口货物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
13.进口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内购进货物的处理方法相同,只是扣税依据不同。
14.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上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15.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为了分别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欠交增值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的情况,避免出现企业在以前月份有欠交增值税,以后月份有未抵扣增值税时,用以前月份欠交增值税抵扣以后月份未抵扣的增值税的现象,确保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增值税,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月份终了从“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中转入的当月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同时,在“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经过结转后,月份终了,“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当月交纳当月的增值税,仍然通过“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当月交纳以前各期未交的增值税,则通过“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不通过“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
16.减免及返还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实行增值税后,国家仍在一定范围内保留了减税、免税,并采取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等形式。
对企业减免及返还的增值税,除按照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会计处理时,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对于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17.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处理
(1)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由于小规模纳税企业实行简易办法计算交纳增值税,其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额应直接计入有关货物及劳务的成本。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应按支付的全部价款和增值税,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2)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按实现的销售收入(不含税)与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合计,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现的不含税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的销货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缴纳增值税款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的纳税期限上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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