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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历年考点精要(2)


第二章 会计核算与监督

1、会计核算十三原则包括 客观性、相关性、一贯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析性、重要性、谨慎性、配比(时间、因果)、实质重于形式、历史成本、权责发生制、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2、会计资料(凭证、账簿、企业财会报告)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

3、生成、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变造、伪造凭证、账簿,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4、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起至12月31日)

5、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为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

6、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进行更正、补充。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除结账和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7、企业应依法设置账簿,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账簿。

8、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三部分组成,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9、会计档案适用于建账的企业。

10、会计监督可以分为单位内部监督、国家(政府)监督、社会监督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法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更新时间2023-02-20 21:39:42【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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