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考点1】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P444)
1.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2.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
3.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1)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2)国务院所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4.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5.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代表国务院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②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如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2)财政部门
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授权财政部对中央文化企业、中国铁路、中国烟草及中国邮政集团等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解释】以上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6.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1)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2)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
【考点2】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P447)
1.管理者的任免范围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2.对管理者兼职的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所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兼任监事。
【考点3】企业改制(★)(P448)
1.企业改制的类型
(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2.企业改制的审批机构
(1)一般情况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股东(大)会决定。
(2)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之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4.职工的安置
(1)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公布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
(3)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4)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继续留用的职工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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