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会计》重要知识点:复合金融工具和永续债
复合金融工具
企业发行的某些非衍生金融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既含有负债成分,又含有权益成分。对此,企业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分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
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分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分的初始确认金额。
永续债的会计处理
一、永续债发行方会计分类应当考虑的因素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以下简称会计分类)时,应当根据第37号准则的规定并同时考虑下列因素:到期日、清偿顺序
1.关于到期日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以合同到期日等条款内含的经济实质为基础,谨慎判断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合同的相关规定 | 会计分类 | |
永续债合同明确规定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 权益工具 | |
永续债合同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即“初始期限”) | 当该初始期限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时,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但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该永续债持有方的,发行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 金融负债 |
当该初始期限不是发行方清算日且发行方能自主决定是否赎回永续债时,发行方应当谨慎分析自身是否能无条件地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如不能,通常表明发行方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 金融负债 |
2.关于清偿顺序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考虑合同中关于清偿顺序的条款。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合同的相关规定 | 会计分类 |
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 权益工具 |
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的,应当审慎考虑此清偿顺序是否会导致持有方对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义务的预期,并据此确定其会计分类 | 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
3.关于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考虑“间接义务”。永续债合同规定没有固定到期日、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发行方有权自主决定未来是否赎回且如果发行方决定不赎回则永续债票息率上浮(即“利率跳升”或“票息递增”)的,发行方应当结合所处实际环境考虑该利率跳升条款是否构成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合同的相关规定 | 间接义务 |
(1)如果跳升次数有限、有最高票息限制(即“封顶”)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或者: (2)跳升总幅度较小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 | 可能不构成间接义务 |
如果永续债合同条款虽然规定了票息封顶,但该封顶票息水平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 | 通常构成间接义务 |
二、关于永续债持有方会计分类的要求
除符合第七章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适用范围外,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属于权益工具投资 | 不属于权益工具投资(持有方应当谨慎考虑永续债中包含的选择权) |
(1)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分类为: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2)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初始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符合条件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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