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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跟单员操作实务资料(四)
跟踪原材料进仓
1.协调送货
送货时间需要跟单员与供应商沟通协调确定,如果供应商在没有得到采购方许可的情况下送货,跟单员在没有和供应商协调确定的情况下,都会引起混乱。
2.协调接收
在供应商送货前,跟单员一定要协调好仓库部门的接收工作,否则会出现供应商送货人员及运输车辆需要等待较长时间的情况,甚至会出现原材料被拉回供应商所在地的情况。
3.通知进货
跟单员在经过以上两项工作后,即可通知供应商送货,供应商在得到送货通知后,应立即组织专职人员进行处理,将原材料送至指定仓库。
原材料(零部件)人库
原材料的库房接收过程有:
(1)检查即将送达的货物清单信息是否完整(包括原材料的采购单、型号、数量等);
(2)接收原材料,对应采购单进行核查;
(3)检查送货单据及装箱单据;
(4)检查包装与外观,注意原材料检验合格后才能卸货;
(5)卸货;
(6)清点原材料;
(7)搬运入库;
(8)填写“原材料入库单据”,注意原材料检验合格后才能填写原材料入库单
(9)将原材料人库信息录入存储信息系统中。
处理原材料(零部件)接收问题
由于供应商或者跟单员方面的原因,原材料(零部件)在接收环节上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
(1)原材料(零部件)型号与采购单中的要求不一致;
(2)未按照采购单中指定的原材料数量送货;
(3)交货日期不对;
(4)原材料的包装质量不符合要求等。此类问题跟单员需与有关领导一同协调解决,处理方法要现实。
进口货物转关程序及跟单实务
进口货物转关运输及转关运输货物
转关运输是指海关为加速口岸进口货物的疏运,方便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海关监管货物由一个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行为。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通关程序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程序如下: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转关运输。
(2)申报货物转关运输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将数据录人海关计算机报关自动化系统,并打印成正式的《申报单》一式三份。
(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递交《申报单》、指运地海关签发的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随附有关批准证件和货运、商业单证(如货物的提单或运单、发票、装箱单等)。
(4)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申请办理属于申领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自动登记证明),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
(5)进境地海关在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申报递交的有关单证后进行核对,核准后,要将上述有关单证制作关封交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6)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按海关指定的路线负责将进口货物在规定的时限内运到指运地海关,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并应在货物运至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7)指运地海关在办理了转关运输货物的进口手续后,按规定向进境地海关退寄回执,以示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工作的完结。
(8)来往港澳地区进境车辆装载的转关运输货物,由车辆驾驶人员向进境地海关交验《载货清单》一式三份,并随附有关货运、商业单证,进境地海关审核后制作关封交申请人带交指运地海关,由指运地海关负责办理该车辆及所载货物的监管手续。
(9)保税仓库之间的货物转关手续,除办理正常的货物进出保税仓库的手续外,亦按上述(1)一(7)的程序办理手续。但在填报《申报单》时,在“指运地”一栏应填写货物将要存人的保税仓库名称。
(10)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转关手续,当指运地与运单的目的地是相同时,可免填《申报单》,海关可不签发关封,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指运地与运单目的地不同时,仍按上述(1)一(7)的程序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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