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税法》重要知识:耕地占用税法
耕地占用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解释】耕地的范围及占用耕地:
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1)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耕地占用税实行四级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人均耕地面积越少,单位税额越高,每级税额中最高单位税额是最低单位税额的5倍。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耕地占用税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归纳】耕地占用税税率的加征、提高和降低
(二)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三)税额计算
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占用基本农田,加按150%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150%
三、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依照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三)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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